龙土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龙土金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408041963XXXX1615
地址(户籍地/常住地):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18号鑫海华庭海涛湾XXXX房
执行案号:(2019)粤08执267号
执行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2018)粤民终2582号民事判决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221459082.17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注意注意你们的街坊邻居龙土以借款本金221459082.17元为基数,安丘鱼缸定制。按贷款年利率6.55%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1459082.17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83%计算);
二、被告龙土金、龙彦兆、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龙土金、金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了龙彦兆、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18号鑫海名城第一层1、2、3、4号商场(权属证书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2901354号、粤房地证字第C2901352号、粤房地证字第C2901351号、粤房地证字第C2901350号)及第二层1、2、3、4号商场(权属证书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2901349号、粤房地证字第C2901348号、粤房地证字第C2901347号、粤房地证字第C2901346号)]的价值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18号“鑫海名店”经营收入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上述权利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本案受理费1149095.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4095.41元,由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龙土金、龙彦兆、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院工作人员联系电话:黄助理 0759-2290363